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51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8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驾驶豫N*B***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王某某所骑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党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此罪系过失犯罪,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党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党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