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94********,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区**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区方向沿**大道往**区方向行驶,至**区**大道中段**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及田某某所背婴儿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认定党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党某某已对陈某某近亲属、田某某、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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