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于某某(另案处理)欲做私家侦探业务,遂让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为其建立一个名为“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的网站(www.0531sjzt.com.),以“专业定位寻人”、“老赖克星”、“婚情取证服务”等业务招揽生意,后于某某通过微信“北方骑兵”及1835311****的手机号码同客户联系,安排马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实施跟踪、偷拍、捉奸等,为赵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客户王某某、牛某某、魏某某、闫某某、钟某某、高某某提供开房记录、通讯记录、行踪轨迹、定位车辆、定位手机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费用。
2018年11月7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为于某某设立私家侦探网站并对网站进行百度排名,收取报酬,但其对于某某如何使用网站并不知情,且于某某仅是利用该网站招揽客户,于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系通过其它渠道,而非依托于该平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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