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4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N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细岗桥东侧桥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6mg/l00ml。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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