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系**院工作人员。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和朋友在本市太华路四海唐人街吃饭喝酒后,驾驶陕A****Y号黑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至开元路口时,适逢民警执行夜间盘查,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3.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醉酒后深夜驾车上路行驶,未造成其他后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无犯罪前科,工作稳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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