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章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出发,沿龙湖路行驶至章丘区田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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