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一饭馆内饮酒驾驶甘EF****号小型面包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武山县城关镇西关武山水厂附近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3月21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送检的党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因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