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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3年3月9日,党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丰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华路东二环西南出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党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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