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民勤县**站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号楼**楼**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甘H7****号的小型轿车沿民勤县双茨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源水饺店”门前路段处,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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