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材料主管,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0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驾驶陕A****5号黄色越本150CC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南路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醇浓度为125.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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