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31日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雏鹰学校门前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党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7.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且酒驾时间为凌晨时段,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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