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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号,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苏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0分,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醉酒驾驶白色蒙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解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636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5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为偶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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