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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嘉府**-**-**(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酒后乘坐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往**里小区,当二人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时(市**局北侧),赵某某与党某某因行车路线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扯,后赵某某用拳头数次击打党某某后下车离开,党某某随即下车将赵某某推倒在绿化带内,用脚数次踢踹赵某某面部后驾车离开现场。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牙齿冠折2枚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党某某已赔偿赵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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