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本科文化,岳阳**同**电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和朋友在本市天岳山附近吃饭,期间饮用两瓶啤酒。约23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湘******号小汽车回家,在本市巴陵中路沃尔玛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吸时酒精测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安司鉴【2019】毒鉴字第261号;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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