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园**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8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一天凌晨,党某某来到十堰市张湾区放马坪路路边一个废旧衣物捐赠箱处,伸手从箱子中盗取衣物25件。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党某某到十堰市张湾区花园小区门口、放马坪路凤仪楼后、64厂门口、花果大市场桥头、花果中大街路边等废旧衣物捐赠箱处,盗取废旧衣物捐赠箱中的衣物共计11次,盗窃衣物共计117件。
2020年1月30日3时许,党某某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大市场桥头,花果中大街、花园小区门口、64厂门口等废旧衣物捐赠箱处,盗取废旧衣物捐赠箱中的衣物8件。
本院认为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4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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