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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十堰支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乡,住十堰市茅箭区**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从党某某手上购买一批价值39万元的机械旧设备,因党某某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便暂扣部分货款。后党某某经党某甲介绍从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25****、0025****、0025****、0025****、0025****、0025****,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5982.90元、16941.88元、16956.41元、16956.41元、13076.92元、15982.91元,合计虚开税额95897.43元)。*乙公司会计朱某乙通过党某甲的介绍以5.8个点的价格卖给党某甲,党某甲从中赚取1320元,以6个点价格卖给党某某,党某某扣除39万元设备款后,多余的2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按7个点价格卖给何某某,何某某支付给党某某18900元人民币。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党某某是否同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亦无法查清涉税金额;另党某某通过*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余万、为“上某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13万事实不清,涉税金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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