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法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园**,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3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党某某经营的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销售的药品进行检查时,抽取了该医院一批在售的“党参”等中药材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发现该批次(批号为:180301)中药材的随货清单及资质材料均表明该批药材出产于安徽大西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后经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函询调查,发现该批次药材并非安徽大西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且来源不明,后该批次“党参”等十五种中药材被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经查,该批次中药材系由时任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领导许某某(在逃)指使医院工作人员苗某某从一陈姓(姓名不详,在逃)男子处购买,购买价值4585元。2018年10月份左右该医院主管院长罗某某将该问题告知医院的实际经营人党某某后,党某某未及时对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任由医院继续销售该批次中药材,直至2018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未销售完的剩余少量“党参”查扣。经调取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的药品销售记录清单,批号为:180301的“党参”等十五种中药材的销售金额为约为20800元,该销售款均存入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