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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3********,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封丘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村502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荆隆宫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封丘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封丘县荆隆宫乡顺北村村西北26.02亩土地上取土并造成该处耕地被破坏。经河南省新乡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鉴定,该公司取土项目占用地总面积26.02亩,其中:基本农田26.02亩,地类为水浇地,取土平均深度为2.78米。已造成26.02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案发后,封丘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党某某主动出资平整土地,现已复耕。党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回复、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封丘县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封丘县国土资源局荆隆宫乡国土资源所、封丘县荆隆宫乡顺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被平整后土地种植小麦情况的物证照片;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关于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的封丘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取土项目破坏耕地鉴定报告、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发后主动出资平整土地,使耕地达到复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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