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党某甲明知自己和女儿党某乙不符合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条件,但其妹夫李忠伟(已判决)利用其管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审核报账的便利分别为党某甲和其女儿党某乙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情况下,从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持续骗领国家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金额共计19720元。2019年11月5日,党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党某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