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党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家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村**路**号,农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党某某发现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堆放有大量钢管,遂产生盗窃之念头。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党某某主谋勾结被不起诉人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SG-600水平杆21个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钢管藏于党某某家中。
2、2019年9月的一天20时许,党某某主谋勾结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铜高速百良镇**村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上ST-600可调托座12个后逃离现场,二人后将当日两次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得赃款210元,案发前已全部挥霍。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党某某主谋勾结李某某、党某,驾驶一辆橘黄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窜至合阳县百良镇**村合铜高速工地,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之手段,盗走工地LG-500立杆33个后逃离现场,三个当晚将所盗赃物销赃至合阳县百良镇**废品回收楼得赃款210元,案发前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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