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杰与黄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与**屯交界处一河边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获得约1.6斤的黄鳝鱼和罗非鱼,两人当场被柳城县公安局查获。经柳城县农村农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调查鉴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农业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相关规定,黄某某、全某杰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实施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全某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性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杰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鱼机、捕鱼网、电鱼钩、若干条鱼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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