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住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贾某某驾驶豫R*****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峡县城区南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西峡县南北大街“禄康源时代广场”门口路段,与临时停靠在路边犯罪嫌疑人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造成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4mg/100ml。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