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75********,朝鲜族,大专文化,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和同事客户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一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两三瓶青岛啤酒。2020年5月9日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驾驶粤B5N****号小汽车,搭载同事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