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住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蔡某某(已作不起诉)租用陈某某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小区一间门面用于开设茶馆。同年9月,蔡某某向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办老年茶社,盐津街道办事处于同年10月在该申请上签署“留社承办备案”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蔡某某制作了“仁怀市**小区**活动中心”标志并继续经营茶社,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打大贰”方式进行赌注为2元、5元的赌博,从中抽取5-8元费用。2019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从蔡某某手内以12000元的价格转让茶社,全某某自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组织人员在茶社以5元的赌注以打“仁怀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抽取费用50元。2019年10月22日,仁怀市公安局在茶社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共20000余元。全某某经营期间,获利2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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