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社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周某某发现其丈夫全某某脖子上有红色痕迹,晚上23时许,周某某用手指戳睡着的全某某,在第二次戳到全某某腮帮子时,全某某朝周某某脸上打了两拳,后周某某准备离开卧室,被全某某拉转身体继续实施殴打,造成周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左侧鼻部及眶周软组织肿胀,经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到其家中对全某某进行传唤。事后全某某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谅解书;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及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家庭纠纷,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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