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苗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楼**号**网咖99号机位上,将99号机位上的电脑主机机箱打开后,将机箱内的一张电脑显卡盗走后逃离网咖;2020年7月3日7时许,民警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的虚拟时光网吧内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其出售显卡所得的2000元赃款。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所盗窃的电脑显卡价值人民币1475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实施盗窃,价值人民币1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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