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开始,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先后十一次到珠海市**镇**超市,趁超市收银员不注意,将未买单的猪肉带出超市,每次盗得猪肉均重两斤左右。同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准备将未买单的猪肉带出超市时,被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的家属向**超市赔偿所有损失,**超市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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