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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在加姜某某之前就在网上做资金盘投资(无实物的投资返利),因自己做资金盘亏了很多钱,又无法回本。后其想到在网上以虚构投资平台、高额回报为诱进行骗他人在其处投资,以便将自己投资的钱从上家返出。后她就在微信上下载投资腾讯分分彩等虚假平台,且投资可以快速盈利的广告,并转发到朋友圈及微信群,以达到其诱骗其他人来她这投资的目的。2018年10月8日,其在微信上向姜某某介绍投资一种“腾讯分分彩”的平台可以挣钱的虚假信息(其实该平台根本不存在)。其告诉姜某某只要其在她这投资,每天按其投入金额的10%返还,10天回本,且回本后一直返还资金直到90天止。为了让姜某某相信她并且投资,就发送了很多虚假的平台上面盈利的截图给姜某某,这些截图都是其在微信朋友圈及网上下载下来的,以达到诱骗姜某某转钱给她的目的。并把自己的身份证发送给了姜某某从而骗得姜某某转账3万元在其处投资。姜某某转账后一直没有得到返利,只是在其再三催要的情况下全某某转了3000元给姜某某。但几天后她就把姜某某的微信及手机号码拉黑,没有理会姜某某。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为得到姜某某资金用作自己挣钱的资本,向姜某某介绍根本就不存在的虚假彩票平台,这些投资平台为虚拟平台只是她用来诱惑别人投资的一个幌子。在全某某自己投资失败后就把姜某某拉黑致使无法联系。全某某从姜某某处骗得的3万元人民币去向均无法查实,其自己供述有1.5万转给了其上家,有一部分钱被用作去拉来其他人投资的返利(不返利其他人就要去报案),还有一部分被自己平时开支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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