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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广西临桂县**镇**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2月3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2月1日被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22时许,唐某某、全某乙、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广西临桂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抓获,并当场查获代理私彩用电脑一套、打单机一个、扫码机一个。经对投注记录查询,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3日,该私彩代理点接受“快乐三分”和“快乐十分”投注,全某乙、唐某某从中获利。全某甲在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帮全某乙管理转账支付2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全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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