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耀州检刑不诉〔2024〕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路**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3年12月2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同住耀州区**路**小区**号**单元,2023年8月16日8时30分许,李某某与冯某某在楼梯口相遇,因前日李某某之妻与冯某某之女曾因琐事发生冲突,李某某与冯某某相见后,两人便相互瞪视,继而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便动手殴打冯某某,左手掐住冯某某颈部,右拳在冯某某头面部殴击数下,致冯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冯某某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冯某某倒地后便打电话报警,李某某一直留在现场,警察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2024年5月7日,李某某与冯某某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及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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