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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5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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