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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9********,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与某某、伊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8年8月4日晚,李某某在海浪谷举办演出时,公某某、王某某、伊某某三人故意将自有的三辆汽车停放在李某某演出舞台上,造成李某某演出无法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15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8月4日晚,鲁舞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蒙阴县海浪谷如意广场东侧举办“关爱老人”慈善晚会演出活动,李某某为演出提供设备支持并保障演出进行,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在蒙阴县海浪谷如意广场西侧举办第三届刘洪文化啤酒节,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与王某某、伊某某以“关爱老人”慈善晚会演出活动举办方堵塞进出其啤酒节道路为由,协调“关爱老人”慈善晚会演出举办方到其啤酒节舞台演出,后协调未果,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与王某某、伊某某遂将各自汽车停放在“关爱老人”慈善晚会演出舞台上阻止演出进行,随后下雨双方均离开,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院认为,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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