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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91********,藏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住尖扎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9年11月1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公某甲酒后故意滋事,在西宁市城中区**街口撕打拉某某和仁某某,并持酒瓶砸出租车(车辆受损),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附近执勤的民警赶过来处置,当公某甲和公某乙准备打车离开现场时,被执勤民警拦住,公某乙用啤酒瓶打伤民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未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甲不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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