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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街道**居委。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平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平邑县**镇**村山上土地庙两侧盗窃柏树二棵,用车辆运输到蒙阴县县城南边售卖给被不起诉人公某某,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明知是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柏树予以收购。

2015年6月,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平邑县**街道**村西山盗窃六棵柏树,用车辆运输到蒙阴县县城南边售卖给被不起诉人公某某,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明知是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柏树予以收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数额未达到犯罪起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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