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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6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7时许,在柳河县柳河镇邮政公司后院,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与邵某因单位车辆停车一事发生争吵,邵某用钥匙扔向公某某,然后双方发生厮打,随后公某某从车库内取出铁锹,并用铁锹击打邵某面部。经鉴定,邵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对邵某积极赔偿,邵某已谅解公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投案自首,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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