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9日,该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7月27日至8月10日),2019年8月9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新泰市公安局向我院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以来,在新泰市**镇**村,被不起诉人公某某采取私自将其家的用电线直接接到该村供电主线路上的方式,窃取供电。经新泰市供电公司核算,公某某的窃电金额为2421.67元+38622.36元=41044.0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未能依据盗窃电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定涉案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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