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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侯马市人,原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侯马市**村**村**号。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沂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公某某自2015年9月起专门管理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新做的“智融控股”会员系统,在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工资及奖金3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系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但无法认定其系智融控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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