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因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已判刑)对其与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关系暧昧不满,而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在沂水县**酒吧门口见面。后公某某与沂水县**镇**村李某某等人赶至现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等人对公某某拳打脚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虽主动将王某某约至**酒吧,且伙同李某某等人赶至现场,但其在到现场前与李某某等人约定不要动手,且在王某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时未动手,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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