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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甲伪造金融票证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沂水县**镇**村**号。2013年1月4日因赌博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公某甲通过网络联系他人以1600元的价格伪造户名“公某乙”(公某甲之父)的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支行储蓄存单三张,面额共计50000元(面额分别为27000元、13000元、10000元),并以上述伪造存单调换其父公某乙的真实存单,后于同年12月27日持真实存单到王庄支行取出本息后自用。2020年4月3日,公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上述面额27000元的伪造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工作人员识破。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公某甲将剩余两张伪造存单毁灭。同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公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犯罪数额不大、未造成银行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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