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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2********,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接到德格县**乡**村村民公某某(5133301972********)的投案,公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主动向俄支派出所上交一支小口径枪(枪身有811553、34018字样),子弹15发。犯罪嫌疑人公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来源于2020年5月份因石渠县称某某其2万元人民币,没有钱还,就用枪抵的账,称某某于2020年5月份因出车祸死亡。从未使用过,此次上交有十五颗子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枪(枪身有811553、34018字样),由德格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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