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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1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司员工,深圳市南山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饮酒后驾驶粤BS1****小汽车从深圳湾科技生态园走白石路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路口时(路程约1.5公里),因酒醉将车停在路中间打瞌睡,被挡住去路的后车的士司机谭某某发现异常遂报警,接警后民警于3时33分到达现场后对兰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

经鉴定,从当日5时5分抽取的兰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血液酒精含量为154.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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