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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串通投标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日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樟树人,身份证号3602811982080180133602811982********,初中文化,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乐平市交通巷29号乐平市**巷**号,现住址乐平市东湖公园壹号1单元101乐平市**号**单元**,于2019年9月7日被珠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3月25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网上得知了乐平市凤凰山垦殖场危房改造配套道路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余某某为了能够拿下这个项目,找到时任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和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分公司总经理兰某某帮忙找三家有相关资质的投标单位投标。经双方协商约定由余某某支付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现场人员费用等。在兰某某的操作下,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公司三家参与该次投标。2015年4月9日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余某某承包。余某某按照之前约定支付了2万余元,投标费用给了兰某某。兰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

本院认为,兰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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