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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府**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代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8年2月底,代某某用自己的名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对公账户等全套国家公文证件材料,再将该国家公文证件打包以每套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兰某某在代某某的带动下,自2018年7月起,开始以该种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经查,代某某注册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兰某某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后二人退赃五万元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的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调取证据、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兰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代某某、兰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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