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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南昌**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7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洪都南大道口由南往东右拐行驶至解放西路洪都南大道交界路口以东路段时,撞倒周某某,主动报警,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兰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记录,认罪认罚,故作相对不起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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