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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偷越国(边)境罪)(公开版)_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7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路**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村**栋**。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5月19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7、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急于去马来西亚务工,由于当时其本人身份证件丢失,便委托朋友联系中介花费1万元人民币办理了一本护照,护照使用兰某某本人照片、冒用向某某的姓名,冒用刘某某的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为:G0417****。2002年8月31日兰某某使用该护照从中国出境到马来西亚,由于护照有期限限制,兰某某于2006、2011年先后用此护照到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换发了新护照。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02年至2019年期间共非法使用该护照出入境8次。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上述事实,兰某某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照照片;

2.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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