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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18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崂山区王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台教师宿舍楼路口处时,因与门卫发生争执被举报酒后驾车,后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4月18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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