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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市**,现住:乌苏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01月0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20年09月18日0时23分许,醉酒后在乌苏市*小区门口*门前停车场,在将新GZ****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原地挪动车位时,碰撞停驶的新GK****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肇事,致车辆受损。2020年10月09日经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86号鉴定意见: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4.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10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王涛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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