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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曾用名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与朋友在三五南丁医院旁边吃饭喝酒,吃到差不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驾驶琼BK****号“豪爵”牌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南丁医院往三亚市吉阳区红花村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荔枝沟互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兰某某疑似酒驾,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兰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兰某某持准驾车型D的驾驶证。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血液酒精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且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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