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浙D****G白色现代途胜牌吉普车,从东丽区万家宴饭店出发,途经变电所路、先锋路、利津路、寰宇道、招远路行驶至海河东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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