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道**号**幢**室,住址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晚,饮酒后驾驶鲁D****F号东风牌小型汽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武宁路行驶至徐官屯街褚庄村东口与东外环交口处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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